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1: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归根结底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间谍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间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一般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结果犯要以行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条件。在理论上,本罪也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但是,本罪为轻罪,对于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而言,可依《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罪数形态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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