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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43: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界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有:在客体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对普通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国家禁止武器、弹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淫秽物品、境外废物、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是武器、弹药。在两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的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条的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界限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区别有:在客体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对普通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走私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有关禁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口的管理制度;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淫秽物品、境外废物、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走私文物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贵重金属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在客观方面,《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很显然,《刑法》处罚的是走私文物、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而不是进境的行为。如果走私文物、贵重金属进境,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的,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要求即可构成犯罪;而走私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走私文物、贵重金属进境,只有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区别的关键是对“珍贵动物”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就是说,如果走私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就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如果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区分:第一,对“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7条第1款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有些含有性内容的物品,并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需要严格加以区分,这些物品主要有:(1)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2)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3)表现人体美学的艺术作品;(4) -些内容格调不高,甚至夹杂有一些色情、淫秽内容,但从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5)性药、性具。因此,只有走私的物品确属于淫秽物品的,才可以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的是非淫秽的影片、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则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如果不具有上述目的,则不能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不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走私废物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主要有以下不同:第一,犯罪对象不同。走私废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及未经国家许可,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一般的货物、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如果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走私废物罪只包含走私进口一种单向行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含走私进口和走私出口两种双向行为。第三,量刑标准不同。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客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对普通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是“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这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伪报行为十分相似,极易混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对“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作了解释。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伪报行为,是指在报关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原产地国别、贸易性质等进行虚假申报。由此可见,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假报出口”没有实际的货物、物品出口,行为人也没有出口货物、物品的意思,仅仅是想凭借虚假的单证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伪报”行为,虽然对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某些影响关税的要素作了虚假申报,但毕竟有货物、物品要出口,且行为人也有将货物、物品出口的意思。第三,量刑标准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界限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是:第一,客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对普通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放纵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就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量刑标准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放纵走私罪是以“情节严重”为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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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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