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0: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戍、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茈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过失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其中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基用卫生材料,而后者范围很广,包括一切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本罪;而后者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构成本罪,但其销售金预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本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言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致使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甚至引起严重危害的,定性较为困准,是定本罪还是定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定玩忽职守罪,因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既非故意,又非明知。而本罪则是故意犯罪,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章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故意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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