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3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朝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四)本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丽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隹;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示准。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