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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3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朝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四)本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丽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隹;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示准。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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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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