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7: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当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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