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9: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只存在部分竞合,只有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不过,由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并且本条较之于本法第225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为此,对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本条,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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