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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1: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有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上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鸟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趁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瓢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牵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相反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合色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前者即本罪定罪科刑。

以上就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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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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