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2: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善意透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贫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狂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任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能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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