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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3:18: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向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仑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是,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坎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壹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次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旨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去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掏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均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立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角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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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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