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3:18: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向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仑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是,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坎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壹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次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旨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去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掏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均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立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角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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