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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5: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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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是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的,因此,要在实践中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就必须厘清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还要结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成立与否的影响:

  1.市场风险造成的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风险是客观必然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没有自我利益的情况下,善意的认为其行为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公司自身为谋求高利润,自愿甘冒高风险而授权由其经营管理者处理相关善务,即便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不能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

  2.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量变才能达到质变。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定量标准,也是定性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住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五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行为被发现时已成为事实方才构成犯罪,但如果因实施其他补救措施,并追究责任前己弥补了公司的财产,并没有使公司的整体财产减少或减少的数额不大,不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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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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