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05: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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