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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05: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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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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