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6: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行贿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行贿罪的既遂,是指行贿人给予财物行为的完成,而行贿人给予财物行为的完成标志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所以,对方是否接受财物是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分的标志。相应的,行贿罪未遂的成立有三个条件:(1)行贿人开始实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财物;(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财物是由于行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行贿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有时它能成为行贿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事实上,在行为人被勒索的情况下,不存在行贿罪的未完成形态,只有罪与非罪的问题。另外,在存在贿赂介绍人的情况下,行贿罪的着手是指行贿人开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贿赂介绍人财物。行贿人将财物给贿赂介绍人,而贿赂介绍人出于其他目的并没有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亦构成行贿罪未遂。
二、行贿连续犯的认定
行贿连续犯,是指行为人连续多次实施行贿犯罪行为,触犯同一行贿罪罪名的犯罪情况。行贿连续犯实质上是行为人犯同种数罪,也即出于连续犯意,多次行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一罪处理,多次实施行贿犯罪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况。在这里要把行贿连续犯与行贿徐行犯(接续犯)区分开来。徐行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一个犯罪行为分多次实施,其每次实施的举动都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多次举动实施完毕之后,合在一起才成为一个完整的犯罪。例如,甲找到国家工作人员乙,要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答应给乙1万元钱,但分3次给予。事前给3000元,事成一半时给3000元,事成之后又送去4000元。甲的行为就是行贿徐行犯,徐行犯是一罪,按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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