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00: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区分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从法理上讲,骗取出境证件罪规定的行为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是由于这种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将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采用骗取的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根据吸收犯的理论,对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从重。
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或者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认定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单位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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