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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实务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9: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实务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诽谤罪的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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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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