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1: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必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3.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48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