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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49: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一般而言,它与本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逃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本罪。

  2.如果税务人员与逃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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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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