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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7-11-08 13:48: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一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

  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

  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定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不同

  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不同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以上就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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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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