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6 14:56: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分则独立规定的具体犯罪,教唆犯罪是不含具体罪名和认定刑的总则性规范,在司法实务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侵犯的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没有固定或统一的犯罪客体,其所侵犯的客体依具体的教唆内容而定,如教唆他人杀人,此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行为方式在客观上都可表现为语言、动作等形式,但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技能,其行为内容更注重犯罪的方法、步骤、技巧,实务性强;而教唆行为是意欲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内容更注重犯罪动机、犯罪结果方面,煽动性强。
(3)犯罪主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教唆犯”理论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成为教唆犯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为对犯罪方法的传授,是否希望他人学会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实施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均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而教唆犯罪的故意内容包括希望、放任他人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行为。
(5)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传授人没有特殊要求;而教唆犯罪要求被教唆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对教唆犯以间接正犯的法理按实行犯处理。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传授犯罪方法罪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独立犯罪,但在司法实务中其与教唆犯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常常重合或相互结合,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行为人就同种犯罪向一人或同时向多人既传授了犯罪方法又进行了教唆行为。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涉及了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法理,在司法实务中应对行为人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所触犯的具体犯罪中择一处罚较重的具体犯罪论处。
(2)行为人向同一人传授甲罪的犯罪方法又教唆此人实施乙罪的犯罪行为的,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向一人传授甲罪的犯罪方法又教唆另一人实施甲罪或乙罪的犯罪行为的,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如果行为人向一人或同时向数人先传授了犯罪方法后,产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参与到被传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开始便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先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后又参与实施犯罪的,应以牵连犯直接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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