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04: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并不处罚单位,而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该规定将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但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私分的总数额,同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
(1)行为动机。有些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动机,是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对此应从轻处罚;有些则是一味损公肥私,千方百计掠夺国有资产,对此应从重处罚。
(2)个人所得数额。在其他情节相当的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相对较大的,相应的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得数额相对较小的,相应的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3)间接经济损失。有些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发生后,严重影响单位有关职能的行使,对此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对更重的刑罚。
(4)社会影响。对于因私分国有资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而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对更重的刑罚。
(5)个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同一案件中,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往往是有差别的,应当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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