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12: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汔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林地等袭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斥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斥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朽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从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碾种行为方式。
3.处罚不同
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能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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