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10 10:25: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根据本法第367条的规定精神,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所谓传播,主要是指播放、出借、出租、运输、携带行为。对于个人收藏淫书淫画或者在亲友之间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社会上传播,只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亲友之间传看淫秽物品,涉及范围较窄,后果较轻的;以及偶尔在社会上传播、传播的范围较窄、人数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虽然本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有着相同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内容,但两罪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3、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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