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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4: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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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将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区分了几种情况分别予以认定:(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断调整,进出境货物、物品从一关境进入另一关境的进出境行为,已经从传统的“时空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演化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这种“法律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已不再适用传统的时空尺度来衡量。现今世界各国的海关在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监管时,或多或少地将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时空界限打破,货物进入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空间和时间界限并不代表该货物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入境”,如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进境(货物在空间上已经进境)之日起14日内到海关申报。假定收货人在前13天未对货物进行申报,那么在其未申报的13天中,尚不能从法律上确认货物已经进境。只有当报关行为产生且海关接受申报即“通关”后,才能确认货物已经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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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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