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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5: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7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1)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的案件存在按照一罪处理还是按照数罪处理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一人一次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成立想象竞合,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分歧,主要是对“一次走私行为”的理解不同。前一种观点认为,一次走私包含了多个走私行为,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一次走私仅指一个走私行为。由于现行《刑法》已将原有走私罪变成一个二级类罪名,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将其分解为多种具体走私罪名,实际上是把原有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分解成多种具体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在此状况下评价“一次走私行为”标准,实际上已由原来概括的走私罪的一个犯罪构成拟制出的一个法律行为标准转变为以现有的多个具体走私罪的犯罪构成拟制出的多个法律行为标准。在这种标准下,我们不能再看到上述的“一次走私行为”,马上就联想到“一个走私行为”,因为这种事实经验上的现象并不一定等于犯罪构成时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并不是单纯的现象记录,而是目的思考的产物。《刑法》已将传统走私罪因走私对象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走私犯罪,且各种走私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之间不发生任何的包容关系或交叉关系,因此从这一角度观察,“一次走私行为”因走私对象的多样性,实际上已衍变成“多个不同的具体走私行为”。所以在这里如再把“一次走私行为”作为想象竞合犯来看待,显属错误。一次走私行为实为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对于这种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物品的情况,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行为人具有多种走私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的既有普通货物、物品,又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第二,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情况,即行为人对自己具体走私对象认识不明确,但是无论是普通的货物、物品还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都不影响行为人的走私故意,对此应当按照其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第三,行为人受蒙骗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因受蒙骗,以为自己只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实际上在普通货物、物品中夹藏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对此,仍应以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但可以从轻处罚。例如,2003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从福建老家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打工,受雇于香港“杨老板”和同乡“阿帅”(另案处理),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盗版光盘的接货、重新包装、联系下家运走、向委托代理报关方交付有关费用等工作。2003年3月3日,香港老板委托阳春市财贸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佛山海关涪口办事处申报进口一个20尺沥青货柜,被佛山海关查验发现货柜沥青桶内夹藏了大量的光盘。当货柜运往南海区沥北管理区香基路旧电器城南西区115号铺面,被告人林某某按照老板指示准备接货时被当场抓获。缴获货柜沥青桶内夹藏光盘456800张,经审查鉴定,其中有6000张光盘属淫秽物品,其余450800张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3830元。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应数罪并罚。

  (2)为走私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情形。对此,要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被查处后为逃避制裁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情况。这种情况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走私行为与行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并分别独立构成犯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第二,行为人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顺利进行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行贿行为是方法行为,走私行为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方法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牵连意图,因为行为人知道自己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走私的顺利。

  (3)行为人为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是方法与目的的牵连。

  (4)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情形。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5)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缉私的情形。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就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如果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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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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