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10 10:32: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脱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脱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脱逃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面临战斗而脱离岗位,避免参加战斗的行为。脱逃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脱逃行为,因而两罪有相似之处。两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2)行为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逃离岗位,逃避参战义务的行为。(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法条对前罪的犯罪时间未予特别强调,但分析法条精神,其犯罪时间应当是行为人依法被关押期间;而对于后罪的犯罪时间法条则提出了“战时”的明确要求。(4)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后罪的主体为担任作战任务、正在或即将投入战斗的军人。(5)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获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犯罪目的是逃避参战义务。
(二)脱逃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脱逃罪与逃离部队罪也有近似的地方,如两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某种逃离行为;在行为基本方式上,前罪既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而逃离部队罪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
两罪的不同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行为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其次,犯罪时间不同。前罪的犯罪时间是行为人依法被关押期间;而后罪的犯罪时间为行为人服兵役期间。(3)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构成对情节没有要求;而后罪的构成则必须达到¨隋节严重”之程度o (4)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但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主体也为特殊主体,但限于现役军人。(5)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意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获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目的为企图逃避服兵役的义务。
(三)脱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脱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相似之处。例如,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而在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也是图谋逃避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执行内容。两罪行为人都是企图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都有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这就使两罪有时难以区分。
两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2)行为针对的目标不同。前罪针对的目标是监管机关所采取的强制羁押监管措施;而后罪针对的目标则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脱逃行为;而后罪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各种行为。(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构成对情节没有要求;而后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主体也为特殊主体,但其范围较广,一般是指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但根据有关规定和解释,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6)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意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获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目的是企图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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