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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认定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其他土地;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指耕地、林地等所有农用土地。(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面积毁坏的行为,如将农用地用来搞房地产开发、开办工厂等。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共同犯罪认定

  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先非法占用耕地,后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审批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认定成立渎职罪;另一种是原则上认定成立渎职罪,但是如果以共犯对渎职者处罚更重的话,则应当认定为共犯。

  (二)罪数形态认定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受贿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受贿行为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之间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两者之间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贪污罪

  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过程中,侵吞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贪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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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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