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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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6日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 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22日 法释[2000) 36号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q隋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第三款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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