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法行医罪的故意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9-02-08 13:39: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故意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行医罪的故意的司法认定

  从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刑法界也存在诸多争议观点,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复合过错犯罪等。非法行医罪的主观要件分析,是其区别于与其他罪名的关键所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犯罪认识因素和犯罪的意志因素构成。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8]非法行医罪由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构成。在基本犯的范围内,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意思是,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自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不能合法从事医疗行为是明知的。因此,行为人对医疗行为不合法本身是明知不可为 而为之,主观上存在对犯罪的故意。在犯罪的主观构成因素上,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情 节严重”里规定的四种危害结果情形里。行为人对前两种情形的态度,主观上并不希望该 结果发生,因此在意志因素上没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的主观因素中是属于过失犯罪类别。行为人主观因素属于故意合过失混合类型。在后 两种明确的危害后果的情形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的主观因素中属于故意犯罪。那么对于结果加重情形,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首先对 自身的行为认识因素属于故意,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属于一种不希望会发生,或者可能 会发生,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主观态度。因此对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属于故意和过失 混合的类型。由于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形成法条竞合, 非法行医罪发生在医疗行为这种特殊行为中,因此二者法条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对非法行医的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定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故意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339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