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应构成何罪?

发表时间:2020-04-16 10:5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带来主题是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应构成何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依法打击淫秽网站,切断淫秽网站的利益链条,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符合特定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解释(二)》将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纳人刑法规范的范畴,通过依法打击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使得淫秽网站无法获得广告收人,以缩减淫秽网站的存在空间。

  为依法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的行为,进而打击淫秽网站,维护网络秩序,同时避免刑罚权不当扩张,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辩护实践中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投放广告的网站必须是淫秽网站。这是《解释(二)》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追究广告投放者的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只有经过专门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确定特定的网站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该网站为淫秽网站。同时,对淫秽网站的认定,必须要有网站的截图和具体内容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

  第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投放广告的网站为淫秽网站。随着网络营销模式的兴起,通过网站发布产品广告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营销策略。实践中,在淫秽网站上投放的广告通常为不法广告投放者投放的成人性用品广告或者色情服务广告等。最后,广告投放者与淫秽网站管理者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通常情况下,广告投放者都是通过网络聊天室与淫秽网站的管理者取得联系,进而商定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的具体事宜。因此,通过调取上述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广告投放者对淫秽网站是否明知。总之,明知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除行为人的供述之外,还应当结合全案其他相关证据作出准确的认定。

  第三,行为人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首先,广告本身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只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促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无论广告属于文字式广告、图片式广告还是动画式广告,无论行为人的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是在实体店经营还是在网络店经营,都不影响广告本身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淫秽网站上投放的广告内容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行为人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确定特定的网站是否是淫秽网站,并基于公益目的在该网站上投放公益广告,则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可以通过广告的性质、广告投放的范围、广告费用以及最终的收益等情况来加以认定。最后,行为人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尤其是与淫秽网站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就是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应构成何罪?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349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