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6 15:10: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抢劫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实践中,不少抢劫案件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伴随有故意杀人行为,对于这类案件的罪数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少分歧。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故意杀人意图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顺利劫取财物还是为了杀人灭口来区分两罪的界限:第一,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是抢劫罪之手段行为中的“暴力”。第二,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前后存在抢劫与故意杀人两个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2.在实践中,不少抢劫案件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伴随有故意伤害行为,对于这类案件的罪数问题也存在分歧。实践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的,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抢劫罪之手段行为中的“暴力”。第二,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论处。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罪数。根据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重申了前述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绑架罪是继续犯,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以暴力、胁迫劫持被绑架人的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从而使被绑架人处于持续性的精神和身体强制的状态中。暴力劫持或拘禁被绑架人是构成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把实质上的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作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抢劫罪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抢劫毒品、假币后,单纯地持有毒品、假币的,不能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进行并罚,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非法持有行为只能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数额应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无须另定信用卡诈骗罪施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争议。有的观点主张,行为人利用所抢劫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将其与抢劫罪进行并罚。司法解释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认为进行并罚将不适当地加重处罚,导致量刑失衡。因而,将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即采取了与《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相同的立场。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所说的“抢劫信用卡后使用”中的“使用”既包括对机器(ATM自动柜员机)使用,也包括对自然人使用。有论者认为,“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为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与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数额)实行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相左。其次,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解释,明确地规定“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既包括对机器(ATM自动柜员机)使用,也包括对自然人使用。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而言,决定后罪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如果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并且“当场发觉”行为人的取财行为的,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虽然未失去知觉但没有当场发觉行为人的取财行为的,构成盗窃罪。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在理论上属于牵连犯,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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