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2 11:10: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被害人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此时对两罪的认定易产生模糊。
两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可以是任何他人。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证据的行为;而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逼取口供证据为目的,如果不具备该目的,就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而后罪并不以行为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来对其定罪处罚,而不能对其数罪并罚,因为此时的非法拘禁行为实际上是刑讯的一种手段、一种方式,是行为人在逼供目的下实施的刑讯行为,所以只成立刑讯逼供罪。如果是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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