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8:50: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诽谤罪与侮辱罪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自然人,构成犯罪都要求情节严重,并且行为在客观上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在主观上也都以败坏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所以,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混淆。但两罪还是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否以捏造行为为必要不同。本罪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必须要具备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行为特征;而侮辱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将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公然宣扬,以此来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属于侮辱行为;而故意捏造他人具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并且加以散布,则属于诽谤行为。在行为人公然骂他人是“婊子”、“妓女”的场合,无论这样的事实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被害人都有口难言,有损其名誉,故对此无须判断真假,对行为人应以侮辱罪论处。
二、行为方式不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身体的动作,还可以是语言或者文字。
以上就是关于: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510.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