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形态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5: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形态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形态较为复杂。以窝藏方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当是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藏起来才算既遂;以转移方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其既遂并不以物品运抵目的地为必要,一旦着手转移,将赃物移离原所在地,即为犯罪既遂;以代为销售方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以销出赃物为既遂;而以收购方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则不在此限,只要收购行为完成,不问是否有销售行为,也不管是否销出赃物,均构成既遂;以其他方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其既遂标准须根据行为的特点具体认定,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几种常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方式是常联结在一起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1.代为销售赃物后侵占销售款的,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人代为销售赃物后侵占销售款的行为,乍看与侵占罪中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相似,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侵占罪中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行为人先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而后才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因此,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首先就需确定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的财物是否为其已合法持有的财物。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人持有销售款,显然不具有合法依据,不是合法持有。因此,其侵占销售款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的特征,这种。隋况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2.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关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窝藏他人用犯罪手段所得的枪支,除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外,还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倒卖他人犯罪所得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境的,还触犯走私文物罪罪名;转移他人犯罪所得的毒品,还触犯运输毒品罪罪名;等等。这些情形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有的属于法条竞合。对此,应分别。隋况以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的有关原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或者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实际上也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问题。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在此问题上需要探讨的是:在本犯行为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之间无事前通谋的情况下,本犯行为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共同对本犯行为人之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双方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从辩护律师角度看,除本犯行为人事后教唆他人为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双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同犯罪外,其他情况下,本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管其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合谋实施,对本犯来说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而,对本犯的这种掩饰、隐瞒行为不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故而本犯行为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共犯成立的余地,而只能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形态辩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