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的特殊形态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9: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作证罪的特殊形态,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妨害作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在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上,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即认为妨害作证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实际上造成了证人被阻止后没有作证,或者他人被指使后作了伪证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不过,也有人认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但证人依然作证、他人未作伪证的,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未遂;只有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我们认为,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依据妨害作证行为的方式不同而分别划定:
其一,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时,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只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这一点可以参考日本刑法中的“证人等威迫罪”的既遂标准。日本刑法第105条之2规定,对被认为具有关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刑事事件的搜查或者审判所必要的知识的人或者其亲属,就相关案件,虽无正当的理由却强求会面或者实施了强谈威迫行为的人,处1年以下的惩役或者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日本学者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会面的强求、强谈威迫的行为,就立即成立既遂。不需要实际侵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或者证人等私生活的平稳”。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严重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且对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与破坏,因而将此情形之既遂按照抽象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认定是合理的。
其二,当行为人以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时,自证人收受了财物等财产性质的利益时起为犯罪既遂;证人拒绝的,则为犯罪未遂。这一点可参考《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09条有关收买或强迫他人作陈述、逃避作陈述或作不正确的翻译之罪的既遂标准。该法典第309条之l规定,收买证人、受害人以使之作虚假陈述,或收买鉴定人以使之作虚假鉴定结论,以及收买翻译以使之作不正确的翻译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的强制性工作,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俄罗斯权威观点认为,“自证人、受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接受金钱、其他财物或财产性质的服务之时起这一犯罪即被认为既遂。如果证人、受害人和其他人员拒绝接受金钱、其他财物,则行为应该定为收买未遂罪”。
其三,以上述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其犯罪既遂标准应根据方法本身的特点而定,不可能有一个划一的既遂标准。
其四,以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法犯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只要实施了指使行为,不管被指使人是否作了伪证,犯罪即告既遂。
(二)妨害作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在此问题上,以下情形值得研究:为阻止证人作证,故意杀害、伤害、非法拘禁证人的,该如何定罪处罚?有论者认为,“这属于妨害作证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不能定数罪,而应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也有论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我们认为,牵连犯涉及数行为与数罪名的关系,属于罪数形态中处断的一罪之情形,而上述情形属于一行为与数罪名的关系问题,因而不存在成立牵连犯的余地。同时还须注意,上述情形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因为妨害作证罪与其他几个罪名之间存在一种客观上的交叉关系,这一特点符合法条竞合的特征,“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犯”。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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