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9: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都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两罪主观上都属于直接故意;前罪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在犯罪发生的空间范围上两罪有交叉,即与后罪一样,前罪也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从主体上看,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2)从行为表现方面看,前罪的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特点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不是本人亲自不作证或者作伪证;而后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行为人本人亲自直接向司法机关作伪证。(3)从行为发生的空间范围上看,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适用范围较广;而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面较窄。(4)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方面看,前罪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而后罪行为只能发生在诉讼活动之中。(5)从对犯罪意图有无要求上看,前罪的构成对犯罪意图无明确要求;而后罪的成立对犯罪意图有特别要求,即必须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这一要件。另外,前罪的行为人实施该罪可以是出于包庇自己;而后罪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两罪的关系问题上,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行为人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之意图,指使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该如何处理?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果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
在这里,我们仅就证人构成伪证罪的情况,谈一谈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证人的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只是这种共同犯罪属于触犯罪名不同的对行性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互以双方的对应行为的存在为条件的共同犯罪形态,此时证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不属于伪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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