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2: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罪在客体方面都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两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弄虚作假的陈述;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且在陷害他人犯罪目的方面有相同之处。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故而,对于一些极易混淆的情况有时难以辨别。例如,二人以上共谋陷害他人,先由部分人到有关部门告发,而后由另外一些人以证人身份作伪证证明该人有罪。对此类“证人”是定伪证罪还是以诬告陷害罪论处?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两罪呢?
区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从客体要件看:前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而后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2)从行为针对的对象看:前罪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且针对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针对的是进入诉讼程序者;而后罪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且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3)从客观特征看:第一,行为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后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第二,行为具体方式不同。前罪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四种方式实施的;而后罪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告发方式实施的。第三,行为基本方式不同。前罪一般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出现,但也可以以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形式出现;而后罪只能表现为作为。第四,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前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而且是发动诉讼活动的起因。第五,行为内容不同。前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作虚假陈述,且这种虚假陈述既可以表现为捏造事实,也可以表现为夸大事实;而后罪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且只能表现为捏造事实,不可能表现为夸大事实。第六,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成立无㈠隋节严重”的要求,“情节严重”是其加重处罚的要件;而构成后罪“情节严重”是法定的必要要件。(4)从犯罪主体看:前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5)从犯罪目的看:前罪的犯罪目的既可以表现为意图陷害他人,从而使他人被错误地定罪处刑或轻罪重罚,又可以表现为意图隐匿罪证,从而为犯罪人开脱罪责;而后罪的目的仅为陷害他人,即意图使他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
明白了两罪的区别之后,我们认为,上述所举例子,对犯罪人应当定诬告陷害罪而不是伪证罪。因为此处所谓证人虽有作伪证的行为,但在此之前,其与其他告发者是事前通谋要诬告陷害他人的,他们只是彼此分工不同,都是在事实上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因而,对其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刑。但是,证人如与诬告陷害者事前无通谋,对其则不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而只能论以伪证罪。
在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问题上,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有观点认为,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包含关系。伪证罪是一种特殊的诬告陷害罪。法律已作了特别规定,应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伪证行为只能定伪证罪,不能再定为诬告陷害罪。
我们认为,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虽有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发生的时间段根本不同;从客观上看,伪证罪之伪证行为也不同于诬告陷害罪之虚假告发行为。因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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