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3: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与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有相似之处:实施包庇罪的意图是使犯罪的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也可以表现为为犯罪的人隐匿罪证,使其逃避应有的处罚。因而,实践中应注意对两罪正确加以区分。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在于:(1)客体内容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刑罚执行活动。在侵犯刑罚执行活动这一点上两罪不同。(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3)法条对虚假证明内容的要求不同。对于前罪,法条要求虚假之证明必须是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而后罪则不在此限,虚假之证明可以是掩盖犯罪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4)犯罪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前罪只能发生在从立案以后至判决确定之前的这一期间,其他期间不可能
发生;而后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甚至还可以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之中。(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对犯罪主体有身份上的要求,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对犯罪主体没有身份上的要求,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6)犯罪意图不完全相同。前罪的犯罪意图既可以是为犯罪的人隐匿罪证,以期使之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而后罪的犯罪意图是使犯罪的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可见,前罪犯罪意图的内容比后罪要广。
根据上述区分不难发现,同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包庇犯罪之人,如果是符合伪证罪主体要求的特殊主体实施的,则构成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人实施的,则只能构成包庇罪而不能成立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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