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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1-01-03 11:55: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在客观上都可以通过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证明的方式来陷害他人,并且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上都可以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因此,两罪有时容易}昆淆。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是次要客体;而伪证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是随机客体。也正因为这种区别,诬告陷害罪被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而伪证罪被归入妨害司法的犯罪中。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第一,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多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对他人量刑有较大影响的犯罪事实;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关系、对案件结论有影响的情节。

  第二,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诬告陷害罪行为的实施没有时间限制,行为人可以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实施,此时的诬告陷害行为引起司法机关对他人的侦查,行为人也可以在立案侦查之后实施,此时的诬告陷害行为大多影响司法机关对他人的量刑;而伪证罪中的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也即虚假地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行为必须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审判终结之前的过程中,对于在此之前或者之后的伪证行为均不能构成伪证罪。

  (3)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主体的身份没有限制,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伪证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在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只存在意图陷害他人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而在伪证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出于包庇他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隐匿罪证的行为就是此种主观目的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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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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