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1-01-03 11:57: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的报复陷害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
但是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其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强调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对被害人实施政治、经济上的打击报复。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公民,陷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群众;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5)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在于报复陷害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行为存在不满情绪,如果其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上述四类人员受到刑事追究的,此时就会构成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法条竞合,对此应按照诬告陷害罪处理,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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