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0: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阻碍行为的强度较大,使用暴力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该阻碍行为或暴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此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论。有学者认为,在一种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的情况下,应依想象数罪以重罪论处的原则来处理。也有学者认为,对行为应当分别定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区分首要分子与一般的参加者,如果属于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内容,对其应以本罪及所犯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是参加者实施的、超出了策划内容的,首要分子不负此超出部分的刑事责任,对参加者分别根据其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按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于行为人基于阻碍故意,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是首要分子,则应当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是其他参与者,则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但尚未被出卖(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绑架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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