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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3: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1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主观动机都可以是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等等。正因为两罪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在《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以伪证罪定罪处罚。然而,伪证罪毕竟不同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而应注意正确将两罪加以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行为只能发生在诉讼活动之中;而后罪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3)行为发生的空间不同。前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后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4)行为表现不尽相同。前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5)对犯罪意图和情节有无要求不同。前罪的构成对情节无特殊要求,但对犯罪意图有特别要求,即必须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这一要件;而后罪的成立有¨隋节严重”的要求,但对犯罪意图无明确要求。(6)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罪侵犯的客体虽然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但只能是刑事诉讼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可以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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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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