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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8: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 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辜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四、处罚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伪证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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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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