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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6 19:39: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这里的生产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这里的销售指将伪劣产品进行交易。在当代社会,销售的主要形式是市场销售,但是由于近年出现网上交易,互联网也成为一种销售渠道。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立法机关将网络销售纳入本罪范围,即在互联网上销售伪劣产品也可以构成本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

  所谓一般主体,是指只需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大基本要件的一般自然人;而特殊主体,是指在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刑法上所要研究的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即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有意义的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也包括业务上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医师、药剂师等,还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如应尽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等。犯罪的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区别就在于构成特殊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要件,还要具备特定身份这一要件。由一般主体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一般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均可实施,但能实施由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只能是一般自然人中的某一类人,而非全部。依此为标准,就不难区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种行为方式,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行为均可由一般自然人实施,而不需要特定身份,因此,本罪主体应认为是一般主体。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通常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于牟利,或者说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侵害消费者,则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人对于侵害消费者存在放任的意志。

  通常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人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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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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