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作不构成重婚罪辩护的几种特殊情况
发表时间:2017-10-17 14:04: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应当作不构成重婚罪辩护的几种特殊情况,希望能帮助大家。
构成重婚罪必须有重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既要符合构成要件,也要考虑情节方面的要求,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辩护经验,针对下面几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辩护时成功的:(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不会被追究重婚罪。(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会被追究重婚罪。(3)已婚妇女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对在困境中的、无法自由选择的妇女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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