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7 14:11: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的人员,但是其他任何人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的人员相勾结,妨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2款第四项的规定精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该解释针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执行工作而专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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