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律师辩护要素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7: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律师辩护要素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情节犯,构成犯罪必须具有“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因而,只有行为人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这一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其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不成立犯罪。在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下定义时,有的定义中缺少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情节“情节严重”这一要件,这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上出现错误。
可以理解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追诉:(1)连续多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2)帮助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3)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致使案件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作出不公正裁判的;(4)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或者手段特别狡猾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6)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正确认定故意因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但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寻找种种借口推脱责任。为此,司法机关应全面分析案情予以正确认定。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帮助者是当事人;对自己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是否明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如果行为人确因上当受骗或者其他不明真相的原因而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宜以犯罪处理。
三、共同违法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问题
共同违法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问题,即共同违法(含刑事共同违法即共同犯罪、民事共同违法以及行政共同违法)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涉及各种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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