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5: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点:两罪都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客观上两罪行为都具有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性质。假冒专利罪是行为人采用在其产品上标注他人的合法专利标记、专利号,从而虚构这一事实,使商品消费者产生误解。
区别点:(1)主体不同。假冒专利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而诈骗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2)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对于假冒专利罪,行为人通常是期望通过假冒他人专利的方式赚取非法利润,其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客观方面不同。假冒专利罪在客观上只有2004年《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行为方式的外延更广,一般不具有经营性,经常表现为一次性行为。(4)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注权;而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包括被害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私财产。(5)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不同。假冒专利罪的行为人欺骗的对象是专利权人(被害人)以外的社会公众;而诈骗罪欺骗的对象是行为相对方,即被害人本人。这是两罪最根本的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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