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5: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相似点:两罪在“掺假、以假充真”上具有相似性。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就是一种“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
区别点:
1、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行为方式不同。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在产品或其包装、广告等宣传资料、合同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等文书使公众误认为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掺假、以假充真”与假冒专利罪中的“掺假、以假充真”有本质上的不同。
假冒专利罪强调的是产品、商品的外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调的是产品、商品的使用性能。
3、犯罪对象不同。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专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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