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是否成立犯罪的律师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9: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是否成立犯罪的律师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9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该标准沿用了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具体把握以下几点:(1)“食盐”作相对广义还是侠义的理解,除了直接食用的盐,是否包括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以及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而成的各种食盐。(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规定,采取了情节加数额的混合式规定,此处的数额必须“十吨以上”,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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