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8: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殊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犯罪既遂,即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以其犯罪的目的是否达到或者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即为犯罪既遂。
2.要把握投放危险物质罪预备形态的认定标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有预备形态的问题。已经为投放危险物质进行了准备,还未来得及将危险物质投放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地点,行为不得已而停下来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预备形态。
3.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形态的认定,要坚持危险犯标准。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中止形态,有人主张,应当采取对《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分别认定方式,进而主张《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即使之前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也应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我们认为,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依据,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预备阶段或着手实施之后,公共安全遭受威胁的危险状态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险状态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出现,但是在严重后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防止了该后果的发生,则成立《刑法》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中止犯。
二、罪数形态认定
1.如果行为人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或者盗窃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而行为人又对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存在间接故意的,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果行为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或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狩猎行为的,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放任危险物质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或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或抢劫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采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将家畜、家禽、鱼等毒死后,再以低价收购出卖,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犯。
如果行为人为了盗窃的顺利进行,通过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3.如果行为人作为恐怖组织成员,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虽然属于牵连犯,但依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进行保险诈骗,而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牵连犯,但依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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