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4: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依照以下规定定罪量刑: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2)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3)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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